一般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 一般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的條件
1.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所謂計算機資訊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裝置含網路、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資訊進行採集、加工、儲存、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檔案編輯、採集、加工、儲存、列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遊戲等,可用於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於何種行業或者用於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為。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資訊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式用另一種程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通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為計算機資訊系統新增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於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式干擾原程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
2.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
所謂資料,在這裡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則是指固定儲存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資料,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通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資訊系統傳遞過來的資料。所謂計算機程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資訊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程式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程式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於計算機應用程式則是指使用者使用資料的一種方式,是使用者按資料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資料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式。對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資料、應用程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和應用程式進行破壞的行為。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
所謂破壞性程式,是指隱藏於計算機資訊系統中的資料檔案、執行程式裡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執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式。計算機病毒,作為一種破壞性程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資料,影響計算機使用,並能自我複製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式程式碼。所謂製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式或者獲悉技術製作破壞性程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資訊系統含網路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式軟體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的具體量刑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可以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三種定罪條件,以及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破壞計算機系統還存在竊取祕密的行為是需要從嚴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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