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我國《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要素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法的運用資金罪就是屬於基金管理機構或者是保險公司等相關的企業利用違法的方式運用資金,對於此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一般在處罰的上面就會按照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不僅負責人要承擔有期徒刑而且單位還要承擔相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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