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扒竊的區別是什麼?
一、 入室盜竊扒竊的區別是什麼?
1、盜竊是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的總稱。扒竊只是盜竊的一種手段或者一種形式。盜竊的含義中包含扒竊,也就是兩者是從屬關係。
2、相較其他型別的盜竊,扒竊是對他人緊密佔有財物的竊取,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而盜竊的其他型別相對而言社會危害性較小。
3、扒竊行為具有地點性特徵,即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而盜竊不一定具備這一特性。
4、”扒竊”不是法律用語,一般用來指流動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盜竊的行為。“盜竊”是法律用語,我國刑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用的都是這個詞。
二、盜竊的數額認定方法
(一)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使用者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使用者的電信裝置、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使用者使用電信裝置、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是基於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盜竊的物品的價值還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但如果盜竊犯罪金額達不到立案偵查的標準的,那麼是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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