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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羈押和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犯罪羈押和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羈押和拘留的區別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拘留和羈押問題的批覆》中,對拘留和羈押作了如下區別:“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條件下,對需要進行偵查的人犯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機關才能行使拘留。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並且實施逮捕以後把人犯羈押起來;執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後實施羈押。”

刑事拘留,不是處罰,而是公安機關採取的一種臨時強制措施。拘留物件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繼續犯罪、逃跑、自殺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為3日,經公安局長批准可以延長1至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長30日。拘留期間,排除犯罪嫌疑的隨時釋放,查明犯罪證據的,隨時報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立即釋放。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繼續羈押。

刑事拘留針對的是沒有逮捕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而羈押則不同,是針對已經或者決定給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二、羈押多久要刑事拘留

法律上沒有羈押多久要刑事拘留的說法,但是有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91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7天,所以就是37天。

有些犯罪主體,在被羈押之前就已經被司法機關拘留了,公安機關在初步判斷某特定的主體有違法行為時,是可以將其暫時拘留的。若是經過偵查工作,已經掌握了較多的犯罪證據,此時就可以拿著逮捕令,將違法者進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