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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 法條競合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法條競合犯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一犯罪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為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為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為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為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三)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為”指行為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這一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為,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為與取財行為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為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為。

二、法條競合的要件有哪些

(一)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刑法》第363條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是基於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後者可以是基於任何目的,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刑法》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與第266條的詐騙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詐騙,即非法集資,後者可以用各種欺騙手段,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主體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刑法》第378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和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二者的行為都是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不同的是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者可以包容後者。

(四)因犯罪物件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刑法》第116條的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破壞的物件是特殊財物,即交通工具,後者是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時間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刑法》第424條的臨陣脫逃罪與第435條的逃離部隊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犯罪的時間是“戰時”,後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數個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條競合

對於法條競合的情況,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並不相同,另外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處罰標準也是不同的,如果構成競合的情況是需要根據競合的處罰標準來處理的。

標籤:法條 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