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態有幾種?
一、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態有幾種?
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態有已完成、未完成犯罪兩種,具體形態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特徵:(1)主觀上為了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徵:(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徵:(1) 中止的及時性。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
(2) 中止的自動性。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於本人意願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
二、故意犯罪的兩種型別
(一)直接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
2、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關鍵。
3、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的心理傾向是單向的。
(二)間接故意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僅限於明知“可能發生”一種情況。
3、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與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要求不相符。
4、間接故意犯罪只有構成與不構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與否的問題。
三、故意犯罪的處罰原則
在這裡具體分為四種情形來分析:
1、一般初犯
根據犯罪嫌疑人所觸犯具體的刑法等法規,來確定其所受到的處罰。也就是說先看行為人所犯下的是什麼罪,再根據這個罪名的量刑來定刑。
2、累犯
(1)一般累犯:年齡在18週歲以上,前後五年內都是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
(2)特殊累犯:也就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應當從重處罰,不適合用緩刑和假釋。
3、自首
(1)一般自首:也就是所謂的自動投案,可以在基本犯罪量刑的基準上,從輕、減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2)特殊自首:被管制後,供述還未掌握的本人其它行為,可從輕、減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4、立功:行為人有揭發他人罪行,並查證屬實的,可以從輕或減輕。
(3) 中止的有效性。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4)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態是不同的,完成故意犯罪行為或者是未完成是直接可以判斷的犯罪形態,從專業的司法角度,還可以劃分為七天更為詳細的形態。對於初次實施故意犯罪的主體,法院在最終量刑時會適當減輕其會受到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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