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車票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相信很多人在車站或者碼頭都有遇到過倒賣車票或者船票的人向你出售這些票的情況,倒賣這些票是以營利為目的、變相加價出賣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倒賣車票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倒賣車票罪,那麼倒賣車票罪定罪標準是什麼呢?下面請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倒賣車票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注意區別本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物件不同,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物件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三、倒賣車票罪定罪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條規定: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倒賣車票罪定罪標準,可以看出倒賣票據累計達五千以上的是應當立案追訴的。另外,市場上還有一種倒賣票務的與此處的倒賣票務不同,他們是倒賣偽造的票務的,是無效的票務,這種行為也同樣構成倒賣車票罪。如您還需繼續諮詢可直接聯絡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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