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第十條第二款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達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 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1、兩罪所規定的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同。本罪規定的淫穢物品的範圍只是淫穢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而傳播淫穢物品罪所規定的範圍不僅包括音像製品中,而且還包括淫穢書刊、照片等其他淫穢物品。
2、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要求具有組織播放的行為,即要有召集眾人觀看的行為,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傳閱等多種傳播行為方式。
3、兩罪的犯罪標準不同。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組織實施了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傳播淫穢物品罪則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為目的。
在我們國家傳播組織淫穢音像製品,需要有一定的立案標準,必須是組織傳播的場次達到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數量,也就是15~30場。其次就是造成了惡劣的影響,也是可以構成該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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