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刑法條文是怎樣的?
現如今的詐騙方式多種多樣,有網路詐騙、資訊詐騙等方式。其中信用卡詐騙也屢見不鮮,導致許多人深受其害。為了更好地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要適當瞭解信用卡詐騙的相關法律知識。那麼,信用卡詐騙刑法條文是怎樣的呢?下面讓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
1、概念: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物件。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2、主體: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3、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4、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5、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四種形式:
①使用偽造的信用卡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偽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行為表現,一是完全模模擬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它使用者的的真實資訊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資訊等。
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1)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為人必須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就將與借用親屬、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為區別開來。冒用使用者密碼進行網上信用卡支付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也應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④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於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
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型別,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於行為人均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於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
綜上所述,信用卡詐騙刑法條文包括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主觀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其中客觀要件包括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惡意透支四個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我們網站的律師會詳細給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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