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上游犯罪有哪些犯罪?
一、洗錢罪上游犯罪有哪些?
上游犯罪是指產生用於洗錢活動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六)》將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規定修改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洗錢犯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1、提供資金賬戶。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機構開立一個賬戶,然後才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各種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兌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賓館、洗浴、歌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使用現金量大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綜上所述,走私犯罪、販毒、破壞金融秩序犯罪及貪汙犯罪等,都是洗錢犯罪的上游,這種犯罪活動產生的不法收益,往往由犯罪分子通過各種手段進行掩飾或者轉移,這樣就構成洗錢活動。我國對洗錢犯罪打擊力度很大,最高可以判刑十年有期徒刑。
-
非法經營會構成犯罪嗎
非法經營是否構成違反刑法的行為,需要看具體的情況。法律依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
-
孕婦犯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歷來我國《刑法》中孕婦犯罪都是給予了比較寬容的態度,但這是不是意味著孕婦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呢?顯然不是這樣的,那到底要是出現孕婦犯罪的情況,此時應該怎麼處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解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懷孕並不是免死金牌!孕婦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
-
在我國關於非法集資代辦員怎麼辦
為了能夠讓我國的市場經濟保持當前持續健康的發展狀態,所以經一系列調控措施的出臺以後有部分行業的資金是屬於比較吃緊的狀態。但是,相應資金鍊的斷裂也不應該成為企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正當藉口的。其中,大多數非法集資案件當中都有代辦員,對人們所關注的非法...
-
競合犯和吸收犯的區別包括什麼?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