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分公司負責人判幾年?
一、非法集資分公司負責人判幾年?
公司行為的非法集資,給老闆打工的一個分公司負責人(事先知情)進入該公司四五個月,其分公司涉嫌金額100多萬,但其本人只拿了七八萬元錢是老闆發的工資。已經被定為非法集資罪不是集資詐騙。
經過調查,公司集資來的錢大部分還在賬上,因為公司老闆在全國各地都有分公司,(總公司在另一個城市),另一個城市的公安機關不同意退部分錢給這個城市,現在公安機關正在協商這個問題。請問這種情況該如何判刑?
如果知情的話,涉嫌集資詐騙罪,那數額屬於特別巨大,應該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無期徒刑幅度量刑,當然還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有上下浮動。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當前非法集資的主要形式和特徵
非法集資情況複雜,表現形式多樣。有的打著“支援地方經濟發展”、“倡導綠色、健康消費”等旗號,有的引用產權式返租、電子商務、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隱蔽,欺騙性很強。從案發情況看,非法集資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2006年,以生產經營合作為名的非法集資涉案價值佔全部非法集資案件涉案價值的60%以上,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
三、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責任,確保社會穩定
省級人民政府要把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依法懲處非法集資的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做好相關工作。一是加強監測預警。要對本地區的非法集資問題保持高度警惕,進行全程監測,主動排查風險,做到早發現,早預警,防患於未然。二是及時調查取證。發現問題後,要組織當地銀監、公安、工商等部門提前介入,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對社會影響大、性質惡劣的非法集資案件,要採取適當預防措施,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保護證據,防止事態擴大和失控。同時,要制定風險處置預案,防止引發群體性事件。三是果斷處置。對於事實清楚且可以定性的非法集資,要果斷採取措施,依法妥善處置;難以定性的,要及時上報“聯席會議”組織認定。涉及多個地區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相關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總結經驗,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參照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地區相關規章,為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近幾十年的發展,法制化程度已經變得非常先進,我們知道一個公司企業的發展將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的發展,公司發展的過程要嚴格遵守法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發展公司的經濟,確保公司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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