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規定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所謂一事不再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情形:
其一,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為前訴法院所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對此又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其二,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前訴法院已經受理正在訴訟系屬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具體包括:前訴案件已經審理但沒有作出裁判;前訴案件一審已經作出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生效;前訴在上訴過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向後訴法院再行起訴的,後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則。該項規定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明確了屬於重複起訴的前提條件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
該規定是基於裁決的既判力,通常是指已經生效(或已確定)判決既判力的作用。裁定一般情形下沒有既判力,個別裁定有既判力,如關於認定起訴的請求不屬於法院主管的裁定就具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請求再向法院起訴。調解書因為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也視為具有既判力。
既判力的作用在於防止後訴法院作出與前訴法院對同一訴訟請求相矛盾的判斷,後訴當事人也不得就前訴法院已經裁決的事項在後訴中作出矛盾的主張,也包括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提起訴訟。就這個角度而言,一事不再理是既判力的要求。
一事不再理原則有利於實現訴訟經濟,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和司法的權威與公信。
一是不再理在法律上的規定指的是對於已經判決的案件,但是如果又提起訴訟的話,那麼是可以告知原告申請再審的,這就是一事不再理。但是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是除外的。法院通常是將一事不再理視為一項關於審查,起訴以及決定是否予以受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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