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最低期限一般是多久,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一、緩刑最低期限一般是多久
緩刑的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種及刑期長短不同而不同,在以原判刑期為起點的基礎上,又分別規定了最高期限與最低期限。
緩刑的考驗期限可否縮短,或者說緩刑犯可否減刑,以及減刑的條件是什麼,應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之規定:一般不適用減刑,但在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減刑,並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限。即也可以減刑,但減刑的條件是特定的,即須有“重大立功表現”。
如果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依法執行原判刑罰的,而罪犯在宣告緩刑之前又被羈押過的,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關於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而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這一點不要同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方式相混淆(《刑法》第44條、第47條)。
二、 哪些人能適用緩刑?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物件和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裡的3年以下並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 除上述兩種型別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群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三、緩刑考驗期滿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定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定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群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 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 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經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知道我國對緩刑最低期限其實並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一般是根據主刑的刑期來確定緩刑的考驗期,在這方面判案的法官其實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也僅僅是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進行自由裁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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