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妨害安全駕駛罪什麼意思?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干擾正常駕駛的行為,做出妨害駕駛的行為後,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駕駛罪處罰。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的規定。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屬於選擇性的罪名,做出妨害駕駛的行為後,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駕駛罪處罰,構成嚴重後果的,按交通肇事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妨害安全駕駛罪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重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幾種情形: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被告人就屬於這種情形,另外,如果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還會加重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妨害駕駛罪是屬於交通安全的罪名之一,妨害安全駕駛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妨害安全駕駛罪處罰,構成嚴重後果的,按交通肇事罪處罰。觸犯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分別可能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才能更好維護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妨害安全駕駛罪是交通安全的罪名之一,尤其在公交車或客車駕駛過程中,乘客不得妨害駕駛員安全駕駛,如果對駕駛員造成干擾,不僅對個人的生命構成危險,對車中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也構成威脅,一旦發生嚴重後果,公安機關有權對妨害安全駕駛的責任人進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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