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有何區別?
最近幾年,在投資理財市場,一些不法投資公司從事非法集資的情況非常多,給不少人帶來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很多人一提到非法集資,就聯絡到集資詐騙,或者將兩者混為一談。儘管兩者有共同之處,但是還是有區別的。那麼,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有何區別?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有何區別?
國家的刑法上根本沒有“非法集資罪”這種罪名。非法集資屬於一種型別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包含了數個具體的犯罪罪名,但是從目前現實來看的話,當前的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兩個罪名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數額犯罪,它是該型別犯罪的兜底條款(有非法集資行為,且數額較大,但無法以其他罪名定罪時,定該罪)。如果這個行為同時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不想歸還)、欺騙手段等等,才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物件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物件”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對非法集資的法律處罰是什麼?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儘管從字面意思看,非法集資與集資詐騙都是詐騙的一種,但是兩者是有本質區別的。非法集資不是一個罪名,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其對應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外,從事非法集資的並不一定都承擔刑事責任,而觸犯集資詐騙罪的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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