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放高利貸犯法嗎?
賭場放高利貸犯法嗎
犯法。《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不屬於正常經濟交往
首先,在賭場內向賭博人員提供賭博資金,雖是雙方自願,但資金的用途是特定的,目的是使參賭人員的賭博行為得以完成和繼續並從中獲利,行為具有嚴重的違法性,當然行為具有嚴重的違法性並不等同於構成犯罪,但至少是違反了除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行為具有不合法性,而正常的經濟交往首先要具備合法性這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
其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個人借貸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高利貸的利率顯然遠遠高於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根據法律規定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二、從犯罪構成理論上分析,賭場放高利貸具備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顯而易見,具備賭博罪的主體、客體和主觀上的要件。客觀上,這一行為系聚眾賭博。主動到賭場提供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客觀上使賭博活動在時間上得以延長,在規模上得以擴大,賭注得以提高,擴大了賭博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與參賭人員聚集賭博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眾所周知,因賭博產生的債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賭博活動的輸贏通常是當場兌現。所以,雖未“聚眾”、“賭博”,卻使已有的“聚眾”、“賭博”活動得以延續,而且使“賭博”活動得以升級,系聚眾賭博的表現形式。
三、從共同犯罪理論上分析,屬於共同犯罪
有觀點認為,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行為,並未直接參與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賭博的故意客觀上並未直接參與賭博活動,之所以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是因為想獲取高額利潤,這種行為不符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不宜定性為賭博罪。筆者認為對賭博人員發放高利貸,應根據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刑法處理。第一種情形,根據共同犯罪理論,如果行為人事先與開設賭場者密謀應以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共犯論處。第二種情形,如果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賭博犯罪活動仍對賭博人員提供高利貸賭資,即構成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賭場放高利貸犯法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綜上可知,在賭場放高利貸的行為,完全符合賭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符合共同犯罪理論,應定性為賭博罪,並且在特定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聯絡本站的線上律師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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