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打電話叫去配合調查,不去會怎麼樣?
一、派出所打電話叫去配合調查,不去會怎麼樣?
派出所傳喚當事人,當事人拒絕前往配合調查。派出所可使用《傳喚通知書》傳喚和《拘傳證》拘傳當事人最長時間都為12小時,使用《傳喚證》傳喚最長時間為24小時。派出所可以根據辦案的需要,實施拘傳或拘留。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根據以上規定,傳喚不能適用於證人。目前,由於證人保護制度不完善,證人不願意作證的情況還存在。對此,執法部門應進行詳細的法律宣傳,並耐心細緻地做好證人思想工作。
二、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異同
強制執行拘傳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都須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但兩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特別是對於派出所打電話要求配合調查的,是需要由當事人根據掌握的情況來配合處理的,如果拒不接受調查的,司法機關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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