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半年是什麼意思?
一、一年有期徒刑緩刑半年是什麼意思?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六個月,是指判刑時間是一年有期徒刑,但給予六個月的考驗期,考驗期內不予關押。考驗期內無重新犯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規定的,緩刑期滿後,所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算執行完了,不再收監執行。
緩刑,就是對於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二、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1、物件條件:原判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實質條件: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使用緩刑不至於危害社會。
3、限制條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三、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該如何處理?
緩刑是有條件消滅刑罰的制度,當符合刑法規定緩刑終結條件時緩刑執行程式即告終結。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關於緩刑執行程式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具體做法和認識存在差異,已經嚴重製約了緩刑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按照緩刑執行終結後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緩刑執行終結可以分為消極終結和積極終結。
緩刑執行消極終結是指出現法律規定情形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刑罰,按照撤銷緩刑基於的法律事由不同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發現漏罪,應當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漏罪時撤銷緩刑,通知原宣告緩刑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此情形撤銷緩刑人民法院是在審理新罪或漏罪時一併解決,不另涉程式。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的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由原作出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同級公安機關提出的撤銷緩刑的建議作出裁定。在實際操作中,有通過開庭核實公安機關提交的緩刑罪犯緩刑期內有違規情節嚴重行為證據作出裁定的,也由通過書面稽核實證據作出裁定的,各法院做法不一致。
綜合上面所說的,緩刑就是可以暫緩執行,只要給了緩刑期限,那麼犯罪人員就可以在這考驗期之內執行完成了之後才不用再執行被判的期限,但如果在緩刑的期間而犯了新罪的話,那麼就會立即的收監,從而以新罪和舊罪來進行一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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