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存疑不起訴會有案底嗎?
一、尋釁滋事存疑不起訴會有案底嗎?
存疑不起訴沒有案底;案底是指犯罪記錄,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但是如果確實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以後,會有案底。因此,存疑不起訴說明行為人並未被法院定罪,也就是無罪之人,自然沒有案底的。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對犯罪人員資訊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資訊,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迴歸社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綜合上面所說的,尋釁滋事產生之後不一定要就會被刑事處罰,一般只要證據不齊全不能證明犯罪的事實,那麼是不會被起訴的,不起訴的案件是不會存在有任何的案底,對當事人的生活和工作也不會產生任何的影響,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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