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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法院怎麼判刑

國土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法院怎麼判刑

一、國土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法院怎麼判刑?

國土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涉嫌犯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涉嫌犯罪批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由此可見,法律制度中關於玩忽職守罪的量刑幅度並不是固定的,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比如給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死亡這樣嚴重後果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