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1年6個月是否可以判緩刑?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會根據掌握的犯罪情節做出具體判決和量刑,刑罰包括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而在一些法制節目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某些犯罪嫌疑人被處以有期徒刑但是緩期兩年執行。那麼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可以判緩刑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可以判緩刑麼?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說,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二、緩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麼?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由此可見,按照刑法規定,緩刑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犯罪嫌疑人有明顯悔改的。因此,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可以判緩刑。在緩刑期間,犯罪嫌疑人要按照法院的規定,不得隨意離開居住地,如果在這段期間內表現良好,法院最終還可能對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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