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式庭前準備的事項包括什麼?
法院開庭前的準備事項是包括以下幾點的: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且攜帶身份證證,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至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由審判本案的合議庭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審理前的準備是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式,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原告的起訴後,尚不能立即進入開庭審理階段,還必須經過一個庭前準備階段。充分做好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利於當事人之間充分交換訴訟資料,有利於審判人員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掌握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收集、調查必要的證據,使開庭審理順利進行,對及時、公正地解決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法定期間內送達訴訟文書
法院審理前準備工作的內容之一是在法定期間向當事人送達相關訴訟文書。首先,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當向原告、被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另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其次,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進行答辯。被告答辯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在法定期間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二)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如果當事人不瞭解自己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有哪些,不利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人民法院審判的正常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普通程式的審判組織必須採用合議制,為保障當事人申請回避權的充分行使,審理案件的合議庭組成後,法院應當在3日內把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
(三)確定舉證期限
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即是對證據材料的準備,為保證訴訟公正以及程式有序、高效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根據司法解釋,關於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法院指定,二是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同意。在普通程式中,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0天。
在民事案件中庭前準備材料需要將自己的身份資訊、訴狀文書以及相關證據準備好,在法庭上到發言時間可以將自己認為原因、立場以及相關的證據出示出來交由法庭審理,法庭會根據雙方所出示的證據以及相關內容進行一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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