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於假釋的犯罪有哪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二、假釋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適用假釋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對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不適。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監禁期最長也只有6個月,如果再加上被羈押的時間折抵,罪犯被實際實行的監禁時間更短,適用假釋沒有意義。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只有在被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後才能適用假釋。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沒有被剝奪,不存在假釋問題。
2、假釋只能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之後才能對罪犯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13年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1/2以上,如果確有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假釋。但是,如果出現特殊情節,也可以不受這些限制。所謂殊情節,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問題曾作了如下解釋:“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受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3、適用假釋的物件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才能適用假釋。
可見,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有可能會被提前釋放,也並不是對於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罪犯就都得申請假釋,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只要構成犯罪,都得等服刑完畢以後才能釋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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