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兩個月有可能無罪釋放嗎?
一、偵查期兩個月有可能無罪釋放嗎?
是有可能的,如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即無罪釋放。不是有關係就能釋放的。
逮捕後無罪釋放的可能相對比較小,但也要看最終調查的情況,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的的,依法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證據不足的,在偵查階段應釋放,在檢察院階段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法院階段應作出無罪判決。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所有的案件都會補充偵查嗎?
刑事案件被退偵,說明證據不足,需要補充。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退偵。如果辦案單位辦案質量過硬,一次通過的機率很大,檢察院是不能給予退偵的。只有辦案質量有問題,被檢察院發現其中的疑點,案卷才會退偵。
刑事案件被退偵有可能取保,檢察院決定退偵可以取保候審,檢察院根據案情批准。取保候審,是指偵查部門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三、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一)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
(二)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除上述案件以外的普通、輕微犯罪案件,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否則不符合必要性的原則。
兩個月的偵查期內,犯人有可能無罪釋放,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被退偵,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主要是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或者由檢察院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之後,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可做不起訴處理,退偵的期限是兩次,超過兩次也需要做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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