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現場公安不當場抓人合理嗎?
一、故意傷害現場公安不當場抓人合理嗎?
故意傷害現場公安不當場抓人也有可能是合理的行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當事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違法犯罪的行為。
二、故意傷害罪構成輕傷的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其中一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鬥毆、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如果在現場當事人有故意傷害行為出現但是因為證據不足無法將當事人進行抓獲的,可以在後續的調查取證工作中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再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抓獲,並且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影響的不同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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