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管轄規定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管轄規定是到犯罪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處理。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法院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
對於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當代的社會,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這樣的一種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達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將會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並且這是屬於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的公訴案件,並不是屬於自訴案件。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有明確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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