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後判緩刑快嗎?
監視居住僅僅是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嚴格來說與之後是否能判處緩刑,並不存在直接、必然的聯絡,當然也不具有因果關係。所以,監視居住開庭審判之後,也不一定就是可以對行為人判處緩刑。至於能不能判緩刑,還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才能確定。
監視居住與最終刑罰是否緩刑並無直接必然聯絡,也沒有因果關係,所以兩者無比較的客觀條件。所以,即使之前有被監視居住,在開庭審判的時候,能不能判處緩刑,這還是需要根據案情決定,而並不是必然的。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監視居住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核實被監視居住人後,及時指定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執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原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變更監視居住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原決定機關的決定書解除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但這與之後的判刑處罰並不存在必然的聯絡。當然,不管能不能監視居住,這跟之後會不會對嫌疑人、被告人判刑也沒有什麼關係。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結果,一切看的是證據,而並非是之前有沒有被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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