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致人死亡量刑是怎樣的
聚眾鬥毆也就是俗稱的打群架,在這個過程中參與的人數往往是比較多的,而且場面也會比較混亂。此時就很容易造成聚眾鬥毆人員的死亡。那麼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該如何來量刑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聚眾鬥毆致人死亡並不是聚眾鬥毆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不是一定是故意殺人罪,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正確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字面理解,該條款對“致人重傷、死亡”與“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並未規定為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即不能理解為:致人重傷的,按二百三十四條定罪處罰;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從立法本意講,該條款只表明聚眾鬥毆中出現重傷或死亡後果的,不再成立聚眾鬥毆罪,而應轉化定罪,但具體定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應當根據案件證據結合刑法規定確定。
2、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要求根據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定罪。在認定犯罪成立與否過程中,應在滿足客觀要件的基礎上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進行考察,才能將危害結果歸責於行為人,進行準確定罪。聚眾鬥毆致人死亡時,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行為人只能對有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的行為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據此,儘管死亡結果是行為人所致,但不能僅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認定行為人有殺人故意。
3、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區分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罪對量刑意義重大。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順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後輕,後者則是先輕後重,勢必導致法官在量刑時的優先考慮順序不同,難免會出現“同一事實,定罪不同,量刑結果亦不同”的實質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於故意傷害(致死)罪的主觀罪過輕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在死刑適用標準的把握上會更嚴格。罪名認定正確與否,影響著死刑適用是否適當。
綜上,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不應簡單依據結果定故意殺人罪,而應依照刑法規定兩罪名的構罪要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在準確認定行為人主觀罪過的基礎上正確定罪。
閱讀完以上內容後,你是否已經清楚聚眾鬥毆致人死亡的情況下,是如何進行量刑處罰的。此時往往是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進行處罰。但由於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比較困難,因此在遇到相關法律糾紛的時候,最好委託律師來幫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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