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一、新刑法對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必須與重大傷亡事故的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即使說,行為人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原因。否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四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顧名思義是為教育設施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而設定的罪名。我國歷來重視教育,從學前班到博士後,家長和學生大都是傾盡全力去拼搏,所以教育設施的安全性也自然會受到大家的重視,如果發生校舍倒塌等事故,往往會引發重大的社會輿論,刑法專門規定此罪也是有歷史、文化的因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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