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限從什麼計算
一、假釋考驗期限從什麼計算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假釋考驗期限分為以下兩類:一是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也就是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期限或者剩餘刑罰的期限。二是無期徒刑的考驗期限為十年,即不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刑罰多少年,其假釋考驗期限都應從人民法院裁定其假釋之日起計算,一律為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二、在假釋考驗期考驗期滿,如何處理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除應當遵守《刑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和管理。本條所指的公安機關,是指假釋的犯罪分子居住地的基層公安機關,一般是由基層公安機關的派出所具體負責對犯罪分子的監督事宜。監督機關應當按照《刑法》第八十四條和公安機關的有關對假釋犯的監督管理規定,認真履行監督的職責,加強對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工作,定期進行考察,督促他們在考驗期間接受監督,改惡從善,重新做人。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同時,監督機關應當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群眾、組織或其所在單位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期滿、刑罰執行完畢。
假釋是一種有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針對的也是特定的罪犯,換言之,只有罪犯在服刑期間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之後,那麼才有機會獲得假釋。同時,獲得假釋也有一定的考驗期,考驗期限屆滿的,才會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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