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老賴定為詐騙罪?
一、如何把老賴定為詐騙罪?
一般不能把老賴定為詐騙罪。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老賴一般是不執行判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不構成犯罪。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罪立案需要提供的證據包含哪些?
1、受害者本人身份證;
2、聊天記錄、訂單等截圖;
3、轉賬銀行卡,轉賬記錄並蓋章;
4、如果是被跑路網站所騙,需要提交該網站的網上資訊截圖,如官網上的公司介紹、主流媒體對該網站理財資訊的吹捧報道、知名網站的理財推薦等、被騙公司的資格認證。
在《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具體型別如下:
1、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2、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3、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
8、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裝置所儲存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老賴不歸還欠款,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催促其歸還,如果老賴不按照法院的判決書執行,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老賴一般是不可以定為詐騙罪,不執行法院判決歸還只會被列入失信人的名單,限制其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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