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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1、非法變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條件具體如下: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2、客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

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公民、單位通過出讓、轉讓等方式可以依法獲得特定面積土地的使用權。有些單位、個人,可能會為了牟利等,就實施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至於轉讓行為是否違法,需要結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