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慣犯高危犯鬧事會加重處罰嗎?
一、累犯慣犯高危犯鬧事會加重處罰嗎?
1、對於所有累犯,均應從重處罰。
2、與此相關的還有一條,是刑法的第74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足可看到立法對累犯是持堅決的打擊態度
3、其實還有一點,就是累犯也不適用假釋,具體是刑法第81條第2款。
將上面三點總結一下,就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二、特徵
累犯具有以下特徵:
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絡。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並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並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是一種犯罪人的型別
刑法上的累犯,經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徵到注重犯罪人特徵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徵,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後,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型別。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型別,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並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覆實施的犯罪是未經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型別,在罪數理論中討論。累犯並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係,而是前後兩個犯罪之關係。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型別。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受到了相應的處罰後,在一定期限內再次做出了違法的行為後,也是屬於累犯慣犯,累犯分為了一般和特別累犯兩種型別,那麼再次對犯罪嫌疑人做出處罰時,也會加重對累犯慣犯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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