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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非法財產構成侵佔罪嗎?

侵佔非法財產構成侵佔罪嗎?

構成,侵佔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裡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侵佔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物,則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說的侵佔罪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汙、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在侵佔罪的處理中,一般來說,侵佔罪最主要的就是侵害了他人的佔有,這種他人的佔有中,可以是他人的所有權、他人的合法佔有,也可以是他人的非法佔有,該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佔有,但他人的佔有是何種性質的佔有,在定罪量刑的時候不需要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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