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名舉報偷稅漏稅後處理流程是什麼?
(一)立案
稅務機關對受理的稅務案件,都要聽取知情人和有關單位及群眾的意見,根據違章情況確定查處辦法。
1、對違章事實比較清楚、情節輕微、數額較小、不需要組織調查即可定性的稅務案件,可不立案。
2、對違章行為比較嚴重、情節惡劣、案情複雜、數額較大、涉及面廣、影響較大、需要組織調查處理的稅務案件,均應立案。具體立案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
3、對需要立案查處的稅務案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的主辦單位或主辦人員提出稅務案件立案報告,經主管負責人審批後立案調查。
(二)調查
立案後,辦案稅務機關應組成調查組,制定調查方案,經領導同意後實施。
1、調查時,應找知情人或被查處物件瞭解案發的情況及有關線索;根據需要,查閱與被查處物件有關的帳簿、報表、票證等納稅資料,檢查其商品、貨物和資金往來情況,收集違章證據和有關資料。
2、調查機關和調查人員應將認定的事實同被查處物件見面,認真聽取其申辯,然後寫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立案依據、違章事實、問題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被查處物件的基本情況、態度和對其處理意見及其依據,以及調查機關(組)名稱、調查人員(簽名)和報告時間等。
3、案件查清後,應報經領導批准,轉入定性處理。
(三)處理
1、對一切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都應按照《稅收徵管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立案查處的稅務案件,都應經過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議。
(1)在做出處理決定或審查結論前,要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審理。
(2)審理人員應仔細審閱所有案件材料,如發現案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手續不全等情況,應讓調查人員予以增補。
(3)審理結束後,審理人員應簽署審理意見或寫出審理報告,說明調查人員對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等,連同調查報告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報請領導審查決定。
2、對被查處物件主動交待的稅務違章問題,可根據其書面交待的違章事實進行處理。如核實後發現交代不實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偷稅漏稅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罰,舉報偷稅漏稅的案件之後法院進行審理還有判決,如果違章者同稅務機關在稅務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執行,書面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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