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緩刑司法局會同意緩刑麼
一、法院判緩刑司法局會同意緩刑麼?
判處緩刑不需要司法局同意,但是判處緩刑之後需要司法局接收並且進行監管。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並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並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的幫教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緩刑考察情況。
二、緩刑法條規定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司法局原本就是國家司法單位下設的分支機構,司法局沒有權利去左右法院的判決結果。如果司法局不同意接收判處緩刑的罪犯,一般都是因為不屬於司法局的管轄,不過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發生,對緩刑罪犯的監督機構這是司法機關要提前考慮好的,受害人對緩刑的判決有爭議的話,可通過檢察院申請抗訴。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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