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什麼犯罪大類?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過失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內容為行為人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
主觀責任形式為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指由於過失導致他人死亡後果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後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失,而是由於其他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他人死亡的,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實踐中,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較多樣,比如交通事故、一般毆打、特殊體育專案教學訓練等都有可能造成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發生。
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過失犯罪,如失火罪、過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不同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保護法益,應當認為二者屬於想象競合,而不宜認定為法條競合。實施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時,過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相應犯罪的結果加重犯,此時屬於搶劫、強姦的結果加重犯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按搶劫、強姦的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處罰。
關於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也就是說,過失致人死亡,除第二百三十三條的一般規定外,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根據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的原則,對於本法另有特殊規定的,一律適用特殊規定,而不按第二百三十三條定罪處罰。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關於失火、過失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關於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規定,第一百三十四條關於重大責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規定等。
依照刑法明確規定,涉及到過失殺人罪,將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最終來進行決定那樣的事情,如果犯罪嫌疑人情節較輕,且是明確有過失行為的話,將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體量刑還需要根據案件來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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