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負刑事責任誰說了算?
一、犯罪嫌疑人負刑事責任誰說了算?
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負刑事責任應當由法院判決說了算的。警察只是對公訴案件進行偵查工作,最後是否有罪,該判多少時間,是法官說了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不負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1、未滿14週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負刑事責任。與此同時,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在沒有經過法院的判定之前只能說是有可能存在違法,最後決定是不是要進入刑事處罰的範疇還是應該由有職權的法院說了算的,法院就是通過對案件材料的梳理和證據的佐證判斷案件原本的面貌,然後確定嫌疑人是不是真正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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