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環保局領導涉嫌貪汙四起計34萬,經辯護減掉其中三起,最終僅認定貪汙數額不足6萬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山西省某縣環保局辦公室主任K某,在2008年至2011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開支等手段,以各種名義,從自己保管的小金庫,共支付28萬餘元,貪汙歸己。並貪汙廣告宣傳牌補償款60030元。上述四起犯罪事實共計數額34萬餘元。
假如《起訴書》的指控全部成立,當事人將面臨10年到15年的刑期。
辦案思路及心得
李常永律師遠赴山西辦理該案。經過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關法律,多次會見當事人, 李常永律師制定如下辯護方案:戰略上,對於《起訴書》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實均做無罪辯護。
戰術上,針對每一起指控,李常永律師均從以下三個維度展開辯論:
一,控方提供的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證人證言之間、證言與證言之間、言詞證據與客觀書證之間,存在一系列無法解釋的矛盾和疑點。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刑事法治精神,依法不應予以認定。
二,辯護人舉證(書證材料、音訊材料、證人出庭作證),擴大原來證據體系中的合理懷疑。
三,反覆渲染、強調反貪局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嚴重程式違法,證據上的不利後果,理應由控方承擔。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師綜合全案證據,採取“證據分析+辯護人舉證+程式辯護”相結合的辯護方案,與被告人密切配合、分工合作,最終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由於受到某些“案外因素”的影響,辦案律師的人身曾經遭受威脅。但是,李常永律師不畏強權,始終將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敢於辯護、善於辯護,運用自身的專業技能,為當事人提供了最好的辯護。
裁判結果
《判決書》認定:“K某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以支付鍋爐款5萬元,噪聲自動檢測電子顯示屏13萬元,服裝款103720元的名義從小金庫共支付28萬餘元的指控證據不足,均不應認定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D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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