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罪的管轄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5、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
三、刑法條文
1、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5、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
受賄罪刑法條文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
-
批准逮捕有哪些證據條件?
批准逮捕有哪些證據條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
-
致人輕傷自首積極賠償還會判刑嗎?
一、致人輕傷自首積極賠償還會判刑嗎一般情況下,發生故意傷害案件致人輕傷的,公安機關會依職權一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在司法機關刑事立案之後,被害人本人就不再具有撤回案件的許可權。但是,司法機關是有權力決定撤銷立案的。法律依據就是《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情節...
-
看守所釋放流程是怎樣的
一、看守所釋放流程是怎樣的?看守所釋放流程是首先由看守所來進行一個按期釋放的整體過程的掌握,首先是進行相關的發放刑滿釋放的證明書,並且需要同時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要到原來的戶籍所在地辦理相關的戶籍登記的手續。可參考《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