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全文中適用監外執行的由哪些機關批准?
一、《監獄法》全文中適用監外執行的由哪些機關批准?
《監獄法》全文中適用監外執行的由哪些機關批准視具體情況還定;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二條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
二、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前提: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並且還在執行過程中。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已經被剝奪了生命自由,不存在暫予監外執行的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大多是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比較深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如果允許其暫予監外執行,勢必造成不安定的社會影響,使人民群眾對國家法律失去信心。
被判處管制或者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屬於開放性的刑罰,即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對其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也沒有暫予監外執行的必要。
2、具體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至於罪犯所患何種疾病屬於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需要由執行機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確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規定,逃避刑罰的執行。而確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出具證明檔案,也是為了防止各種醫院都出具證明檔案,造成執行中的混亂,使執行機關難以確定。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靠關押場所的醫療條件難以治好的疾病,可以認定為嚴重疾病等。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這是人道主義原則的重要體現。其目的是將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在執行場所執行刑罰,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得到更好的照顧或者照顧好嬰兒。
(3)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適用監外執行一般是針對於犯罪者有來處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或哺乳的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在申請時就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確定申請的機關,如果還未進行判決,那麼是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監外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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