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刑法第311條是什麼?
在我國,軍人是對國家軍隊中服役的人員的稱呼,他們的職責就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安全,守護國家的土地和邊境的安全,他們在國家危難時會第一時間充當人民的保護者,但同時我們對軍人的行為也有相應的約束,制定相關法律來規範軍人的行為,下面就為大家介紹軍事法庭刑法第311條是什麼?
這第一句話就有兩處bug,“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刑法第311條規定”這句話的錯誤在於我國只有一部刑法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且我國刑法第311條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我國《民法典》確實有關於保護軍婚的法規條例,第四章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並且,法律還規定了“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第二bug,不是什麼女友,不是什麼追求,而是同居和結婚)。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所謂同居,是指行為人與現役軍人配偶一定時期內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包括較長時間裡公開或祕密地一起生活。但如果與現役軍人配偶偶爾或短期地發生不當性行為,則屬於通常所說的通姦行為,應受到社會道德譴責,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面那個處罰比這個嚴重得多)
破壞軍婚的特徵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民法典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關係中的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
1、行為人違反民法典的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2、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現役軍人婚姻,因此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構成本罪主體,現役軍人和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構成本罪主體;兩個現役軍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們的配偶都不是現役軍人,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不知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不構成本罪 。
所以,希望大家注意網路上一些關於法律的訊息是不準確的,不要被誤導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資訊,綜合上文可以得出,在網路上大家流傳的軍事法庭刑法第311並不屬實,而是由不明的人員惡意捏造出來的,也請大家不要在以訛傳訛,避免傳播不實的資訊,雖然上述條例是謠言,但是可以確定的是破壞軍婚禮的確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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