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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訴離婚如何辯護?

一、女方起訴離婚如何辯護?

女方起訴離婚如何辯護?

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眉毛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才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1、儘量向合議庭出示能夠證明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或者屬於婚姻法32條規定的依法應當判決准予離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5種情況的客觀證據,以實現首次起訴就准予離婚的目的,避免重複起訴,增加訴訟成本。

2、如果客觀情形是男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女方為無過錯方,女方應當儘量蒐集並掌握能夠反映上述客觀事實的確實有效證據,以向合議庭證明對方為過錯方,並主張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二、起訴離婚應該到哪個法院?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很多離婚案件的原告都是女方,在法庭上面,原告被告之間會展開辯護,對於女方而已,為爭取分割到更多財產,可以提出對方有過錯行為導致的感情破裂,並且主張自己在撫養孩子上面有明顯優勢。當然,辯護的基礎要建立在客觀事實上,得有證據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