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案件的非法所得必須要上交嗎
一、行賄案件的非法所得必須要上交嗎
必須上交
《刑法》第393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389條規定的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賄罪立案追訴標準有2個: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是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3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6)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二、不構成行賄罪或者免於處罰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1、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也不屬於行賄行為。
3、沒有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一般也不以行賄罪定罪處罰。
4、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即檢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刑事立案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犯有行賄罪的話,一般是處於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因為行賄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話,情節嚴重的量刑在5~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話,量刑在10年以上甚至是可以處以無期徒刑,同時還可以處以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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