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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司法鑑定由誰管轄?

訴訟中司法鑑定由誰管轄?

司法鑑定是訴訟中非常有用的一個環節,但它不是強制性的,當事人可自行選擇進行鑑定,或是在法院認為鑑定對完成訴訟有幫助時會讓專門機構鑑定。鑑定是需要絕對公正的機構實施的,否則結果會有失公允,在物證鑑定時直接影響判決結果。鑑定機構也需要上級的管理監督,那麼訴訟中司法鑑定由誰管轄?

一、司法鑑定部門由誰管理

司法鑑定由司法局主管,司法鑑定部門實施。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或者說,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二、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1、司法鑑定它既不是國家機關,也不是事業單位,雖然屬於企業化管理但還是是真正的企業;雖然多為司法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設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機關的管理,但它還不是司法機關或隸屬管理的機關。它的屬性近乎於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各類評估所、國土資源調查測量隊等單位的性,屬於其它類單位,或者稱之為具有中立性、獨立性、客觀公正性的社會鑑定中間機構。

2、司法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證據是用來證明事實的,那麼,有“證明事實”的法定義務的人,有提供證據的義務。依據我國三大訴訟和仲裁、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分析司法機關內部鑑定機構的設定:

(1)在刑事訴訟案件中,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有證明犯罪的法定義務,為了工作需要,可以設定內部司法鑑定機構。而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我國實行的是控辯式訴訟,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定內部司法鑑定機構。

(2)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依據我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均實行當事人舉證制度,人民法院沒有證明義務,所以,它沒有必要設立內部司法鑑定機構。

(3)在行政機關處罰的案件中,由於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證明責任,所以,它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鑑定機構。

(4)在仲裁程式中,與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設立內部司法鑑定機構的單位,其鑑定機構的性質仍屬該單位的一個職能部門,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偵查、起訴權或行政管理權。他們在行使職權時,是為了證明犯罪或違法的需要,是代表國家的行為。該行為是為公行為,無需當事人的申請,也無需當事人承擔費用。這是與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本質的區別。

三、司法鑑定設立的規定

人民法院不應設立司法鑑定機構,包括內部和麵向社會服務的機構。

1、從三大訴訟的法律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在審判程式中所處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沒有證明責任,所以,人民法院內部機構中,不需要設立司法鑑定機構。

2、由於法院所處的裁判位置,也不應當進行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因為,司法鑑定活動的結果是產生訴訟證據,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證據的認證者。那麼,做為裁判的法官,面對出具證據的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他能怎麼辦呢?只能是採信。由此失去了制約,必定產生腐敗。

3、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定是歷史的產物。20世紀八十年代,在舊的糾問式刑事訴訟審判方式下,由於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非常少,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案件質量,成立了法醫機構,後來逐步發展到全面的司法鑑定活動。這在當時,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訴訟制度的改革,隨著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的建立、健全,隨著各專項司法鑑定機構的完善,人民法院內部司法鑑定機構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核心,它的使命已經結束。

4、關於最高人民法院檔案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司法鑑鑑定工作暫行規定》,不是司法解釋,而是法院內部管理制度。與其他行業、單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質是相同的,對外沒有法律效力,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沖突是無效的。該規定第4條“凡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

屬於絕對中立、客觀的企業。另一種情況是在法院的內部設定鑑定部門,雖然更加方便,少了讓鑑定企業提供資質證明的麻煩,但是這種情況不夠合理已經被廢除了。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申請選擇一個公正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