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筆跡鑑定費用負擔方是誰?
一、申請筆跡鑑定費用負擔方是誰?
誰申請誰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二、民事訴訟鑑定費用並非敗訴承擔的其他情況
1、《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鑑定費、評估費。
2、《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鑑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
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鑑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鑑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鑑定等事項的鑑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鑑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援,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鑑定費是支援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對於筆跡鑑定的相關程式、規定和要求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筆跡鑑定的相關程式不清楚的,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罰,但必須到要專業的鑑定機構來進行處理,因為筆跡鑑定的準確性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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