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退還情況有哪些,哪些條件下退還保釋金?
刑事偵查中,退還保釋金的情形我們可以當作是退還的條件,只有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後,偵查機關才會退還相應的保釋金。那麼大家知道保釋金退還條件都有哪些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保釋金退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於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和保證金退還的條件的問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怎樣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
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退還的問題,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考慮: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一般情況下,是在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時候,才會涉及到保釋金的退還問題,而具體退還多少保釋金,則需要看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期間的表現。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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