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批捕以後退回是怎樣的
法律上批捕以後退回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若公安機關將偵查期間的案偵材料報檢察院批捕或提起公訴時,若檢察機關認為案件事實還未查清,相關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檢察機關完全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依法適當延長案偵時間。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如何辦理取保候審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執法機關將人員批捕以後,將案件進行退回,那麼一般都是案件的證據不充足,不足以對犯罪人員的罪行全部落實,一般能夠被批捕的犯罪人員,都是已經有著充足的證據證明其已經犯罪的事實。只不過被退回是要求公安機關對其他罪行進行重新調查取證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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