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已批捕能放人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有可能放人嗎?
檢察院批捕後,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式。如果已經逮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涉嫌犯罪,是很難再放出來的。此時檢察院需要經過審查起訴,若審查起訴通過,則會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判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這樣人可以先出來,同時由辦案單位將結果報檢察院。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式是什麼?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稽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物件,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物件,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已經被批捕的罪犯,就是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確鑿的證據,此時若沒有出現特殊事由是不會放人的。對於在審理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是被冤枉的情形,此民事主體在被無罪釋放後的一段時間內可以請求得到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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