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中羈押的期限是怎樣規定
強制措施2.25W
律師解析:審中羈押的期限規定是:
一般羈押時間是在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羈押時間是在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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